2025年4月4日,国家能源局发布了《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国能发监管〔2025〕36号),根据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部署,国家能源局决定于2025年4月至2025年11月在山西省、辽宁省、江苏省、江西省、贵州省、青海省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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